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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文、王树德、隋金君、张设计、胥奎、王自亮。9 7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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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及粉尘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159 矿用除尘器MT/T240 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MT/T441 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MT694 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 总体要求3.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
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
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的总粉尘
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3.2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
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
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
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3.3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3.4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
于或等于85%。3.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3.6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4 粉尘治理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0 8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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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
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
内,每隔100m或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4.1.3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
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4.2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
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4.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4.3.1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
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
措施。4.3.2 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
尘措施。4.3.3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
洒水。4.3.4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
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4.3.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4.3.6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
时进行喷雾降尘或
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