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文件 PDF   11页   下载54   2024-03-06   浏览128   收藏47   点赞247   评分-   5积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2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2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1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2页
剩余9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3月 6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 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 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 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 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 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 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 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 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 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 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 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 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QQ
公众号
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