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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 2005 年 12 月 28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 年 1 月 17 日公
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 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 , 防范伤亡事故 , 减轻职业危害 , 根据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和
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 熟悉有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增强预防事故 、 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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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
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
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 按照各自的职责 ,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 经安
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取
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 一 )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
规、规章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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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 安全生产技术 、 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
( 三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重大事故防范 、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
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 一 )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
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四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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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
实施。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
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 必须由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
施。
第十二条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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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 合同工 、 劳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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