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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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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 2005 年 12 月 28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 年 1 月 17 日公 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 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 , 防范伤亡事故 , 减轻职业危害 , 根据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和 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 熟悉有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增强预防事故 、 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 2 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 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 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 按照各自的职责 ,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 经安 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取 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 一 )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 规、规章及标准; 3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 安全生产技术 、 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 ( 三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重大事故防范 、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 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 一 )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 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四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4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 实施。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 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 必须由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 施。 第十二条 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 , 5 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 合同工 、 劳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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