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2001 )
第 5.1.2 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
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
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
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
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
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
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