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三同时”审查责任清
单(试行)》的通知
青应急〔 2020〕77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现将《青海省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三同时”审查责任清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21日
青海省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及“三同时”审查责任清单
(试 行)
为依法分级履行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
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三同时”审查责任,全面加强非煤矿山
等企业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设定、行使依据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6月通过,2014 年8月修正)第二十八条:“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部委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号)第十五条:“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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