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编 总 则
第 一 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煤矿安全 监管 监察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自
由裁量权 , 建立统一的煤矿安全 监管 监察行政处罚标准 , 促
进依法行政 , 实现行政处罚的 合法性和 合理性 , 保护煤矿企
业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安全生产法 》 《 矿山安全法 》 《 行政
处罚法 》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以 及中共中央 、 国务院 《 法治
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 2021 - 2025 年 ) 》 , 《 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等法
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 二 条 概念界定
本 《 基准 》 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煤矿企业违
法事实确定的情况下 , 在法律 、 法规 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的 种类和 幅度 的 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 ,
煤矿安全 监管 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
的 违法行为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确定处
罚幅度时选择适用的权限 。
2
第 三 条 《基准》 的适用范围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时进行 自由裁量 的 , 应当 适用 本 《基准》。法律 、
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 《 基准 》 施行后 , 法律 、 法规 、 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 统筹考虑经济 、 社会发展的差异 , 在
本 《 基准 》 规定的幅度内 , 对 本 《 基准 》 进一步细化 、 量化 。
第 四 条 裁量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一 ) 合法原则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应 当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部门 规章规定的处罚行为 、 条件 、 种类和
幅度, 并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 、 地方 政府规
章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二 ) 主动公开原则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应当依法
主动公开裁量基准,向 社会 公开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 、
依据等内容。
( 三 ) 合理 原则 。 煤矿安全 监管 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根据 本 《 基准 》 中确定的阶次实施行政处罚 , 在阶次范
3
围内 , 再根据 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 、 性质 、 情节 , 违法
事实的数量 ,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态度 , 社会危害程度 , 地
域差异 , 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 整改情况等因素 , 合理确定
行政处罚的 数额 。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 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当。
( 四 )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 实施行政处罚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五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 教
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 维护法律尊严 。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
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 五 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作出不同 规定时, 应 当 按照下列 原则 选择适用法律 规范 :
(一)优先选择效力层次高的 ;
(二 ) 效力层次相同的 , 后颁布实施的优先于先颁布实
施的;
(三)效力层次相同的,特别 规定优先于一般 规定 ;
( 四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 。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 同一位阶的不同 法律
规范 , 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如果 不同 法律 规范 中 , 有的法律 规范 的罚款为某一具体数额
或者某一具体数额以下 , 或者某一具体数额以上另一具体数
4
额以下 , 有的法律 规范 的罚款为百分比 , 则应 当 根据个案确
定法律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
范。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事实但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范的 ,
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同一法律条款不等于同一法律规范 ,
同一法律条款中可能包含数个法律规范。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 , 对涉及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的 , 按照职责分工作出处理 。 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 , 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
第 六 条 裁量考虑的因素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应当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的次数和频率;
(五)违法所得的多少;
(六)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八)改正违法行为 的 措施和效果;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 七 条 违法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