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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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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 2022 〕 136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 应急管 理厅 ( 局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应急管理局 , 各中 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 新 理念 , 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等 法律法规,我们对 2012 年 印发 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 》 进行了修订 , 现予印发 , 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 执行中 如 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应 急 部 2022 年 11 月 21 日 1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 建立企业安全 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 维护企业 、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 2 号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 23 号 ) 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 煤炭生产 、 非煤矿山开采 、 石油天然气 开采 、 建设工程施工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 交通运输 、 烟花爆竹生产 、 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 、 冶金 、 机械制造 、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 含民 用航空及核燃料 ) 、 电力生产 与供应 的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 统 称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 , 在成本 ( 费用 ) 中列支 ,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 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 筹措有章 。 统筹发展和安全 , 依法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 ) 支出有据 。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 据实开 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3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 , 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 ) 监督有效 。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 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 出: (一 ) 购置购建 、 更新改造 、 检测检验 、 检定 校准 、 运 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按照 “ 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 ( 以下简称 “ 三同时 ” ) 规定投入的安全 设施、设备 ]; (二 ) 购置 、 开发 、 推广应用 、 更新升级 、 运行维护 安 全生产信息系统 、软件、 网络安全 、 技术支出; (三 ) 配备 、 更新 、 维护 、 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 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 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 人员培训等方面 ) 、 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 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 ) 安全生产检查检测 、 评估评价 ( 不含新建 、 改建 、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 评审 、 咨询 、 标准化建设 、 应急预案 4 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 , 按照本节规定提 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 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 压矿井吨煤 50 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 容易自燃煤层矿井 吨煤 30 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四)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 《 煤矿安全规程 》 ( 应急管理部 令第 8 号 ) 和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 煤安监技装 〔 2018 〕 9 号 ) 的规定 ; 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 《 煤矿安全规程 》 ( 应 急管理部令第 8 号 ) 和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 ( 煤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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