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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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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6月 24日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年9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月 1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2016年6月 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年7月 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 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 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 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 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 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 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 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 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 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 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 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 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 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 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 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 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 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 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 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 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 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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