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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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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局 长 杨焕宁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 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 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 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 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 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 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 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 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工作可以与安全 设施 “ 三同时 ” 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 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 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 “ 三同时 ”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监督 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 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 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 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 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 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 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的评审 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 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 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 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 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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