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行业标准规范

劳动部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字〔1988〕48号

政策文件 PDF   4页   下载86   2024-03-06   浏览140   收藏91   点赞170   评分-   5积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2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2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劳动部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字〔1988〕48号 第1页
劳动部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字〔1988〕48号 第2页
剩余2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劳动部文件 劳字〔1988〕 48 号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投产后符合职业 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 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 仓库)。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 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 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 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 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 (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 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 资料。 4.在建设项目 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 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 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 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 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 术、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 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 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 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含《职业安全卫生专 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 图纸资料。 3.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 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并负责提供必须 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 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 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 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 规章制度。 5.建设项目验收前20天,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 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 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 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 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 改情况及时 上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 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 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 生专篇》。 3.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 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要充分考虑 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 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 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措施和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 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5.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 如有变动要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劳动部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字〔1988〕48号
QQ
公众号
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