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行业标准规范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2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2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第1页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第2页
剩余5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 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 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 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 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 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 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 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 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 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 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 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 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 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 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 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 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 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 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 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 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 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 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 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 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 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 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 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 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 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 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QQ
公众号
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