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 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
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
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
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
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
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
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
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
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
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
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
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
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
公告水土 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
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
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
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
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
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
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
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
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
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
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
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
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
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
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
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
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
《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5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