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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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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 分条款的决定》已经 2011年8月 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 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 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 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行为之一的,处 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 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 300 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 严重的,处 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 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 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 20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 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 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 者瞒报事故的,处 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 或者瞒报行为的,处 50万元的罚款。”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 或者瞒报行为的,处 200万元的罚款。”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 者瞒报事故的,处 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 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 年7月 1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号公布 根据 2011 年9月 1日《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的规定,\bf?\????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 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 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b??0>\b?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bG??A???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 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bG??????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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