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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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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 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 7 号公 布 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 》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4 年 7 月 29 日 《 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 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 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 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应当具备下列安全 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 、 评估 、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十二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提 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 资料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 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 (井 )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4-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 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 ,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 ,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 不再审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 、 健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 、 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 不得降低安全 生产条件 ,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接受安全生产许 -5-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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