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
2012
年4月
27
日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7
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012
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1
),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
http://www.chinasafety.ac.cn
)。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
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
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5.
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
2
,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健总安健【201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