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
监总安
健〔201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1.
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15
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
2009
年比
2008
年增加
32%
,
2010
年比
2009
年增加
50%
。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职业病状况的严峻性,使得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形势更加紧迫。
3.
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
2010
年
10
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
〕
104
号),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
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辜负党和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广大劳动者的期望。
二、加强职业健康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健总安健【2011】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