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
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
2016
〕
64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和引导煤矿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本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本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减少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督促本辖区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
年
6
月
12
日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是衡量一个煤矿生产系统复杂程度、现代化水平和事故风险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支持煤炭行业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脱困发展,同时降低煤矿事故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生产组织(一)合理确定产能。鼓励煤矿企业通过核减产能从源头上减少入井人数。坚决避免不顾地质条件和灾害威胁程度,盲目增大煤矿产能,人为造成采掘接续紧张或采取人海战术突击生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6
〕
7
号)要求,按照每年作业时间不超过
276
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
(二)合理下达生产计划。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合理向所属煤矿下达采掘计划,并督促其均衡生产,不得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煤矿不应以商品煤指标等代替原煤产量变相超能力生产。
(三)简化生产布局。在煤层赋存条件允许、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适当增加矿井水平垂高,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安监总煤行〔201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