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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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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法 规 政策 > 正文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 局令 第 90 号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监 督管理 办 法》已 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 管理 总 局第 1 次局 长办 公 会 议审议 通 过 , 现 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杨焕 宁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监 督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 预 防、控制和消除建 设项 目可能 产 生的 职业 病危害,加 强 和 规 范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 防 护设 施建 设 的 监 督管理,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职业 病防治法》,制定本 办 法。 第二 条 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职责 范 围 内 、可能 产 生 职业 病危害的新建、改建、 扩 建和技 术 改造、技 术 引 进 建 设项 目(以下 统 称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建 设 及其 监 督管理, 适 用本 办 法。 本 办 法所 称 的可能 产 生 职业 病危害的建 设项 目,是指存在或者 产 生 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 类 目 录 所 列 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建 设项 目。 本 办 法所 称 的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 场 所的 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 浓 度或者 强 度, 预 防和 减 少 职业 病危害因素 对劳动 者健康的 损 害或者影 响 ,保 护劳动 者健康的 设备 、 设 施、 装 置、 构 (建)筑物等的 总 称 。 第三 条 负责 本 办 法第二 条 规 定建 设项 目投 资 、管理的 单 位(以下 简 称 建 设单 位)是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建 设 的 责 任主体。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必 须 与 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 、同 时 施工、同 时 投入生 产 和使用(以下 统 称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建 设单 位 应 当 优 先采用有利于保 护劳动 者健康的新技 术 、新工 艺 、新 设备 和新材料,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所需 费 用 应 当 纳 入建 设项 目工程 预 算。 第四 条 建 设单 位 对 可能 产 生 职业 病危害的建 设项 目, 应 当 依照本 办 法 进 行 职业 病危害 预评 价、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设计 、 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 价及相 应 的 评审 , 组织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验 收,建 2017 年 03 月 24 日 来 源:安全 监 管 总 局政策法 规 司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 】 分享到 首 页 机 构 职 能 新 闻 中心 法 规 政策 监 管 监 察 机 关 党建 政 务 大 厅 预 防 预 警 互 动 交流 国 务 院安全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室 国 家煤 矿 安全 监 察局 国 家安全生 产应 急救援指 挥 中心 输 入 关键词 搜索 页码 , 1/10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 局令(第 90 号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 2017/ 5/ 3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09/2017/0324/286102/con ... 立健全建 设项 目 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 与 档 案。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工作可以 与 安全 设 施 “ 三同 时 ” 工作一 并 进 行。建 设单 位 可以 将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危害 预评 价和安全 预评 价、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设计 和安全 设 施 设计 、 职业 病危 害控制效果 评 价和安全 验 收 评 价合 并 出具 报 告或者 设计 , 并 对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与 安全 设 施一 并 组织 验 收。 第五 条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 局在 国 务 院 规 定的 职责 范 围 内 对 全 国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实 施 监 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各 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 依法在本 级 人民政府 规 定的 职责 范 围 内 对 本 行政 区 域 内 的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实 施分 类 分 级监 督管理,具体 办 法由省 级 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 制定, 并 报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 局 备 案。 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上行政 区 域的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由其共同的上一 级 人民政府 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实 施 监 督管理。 上一 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将 其 负责 的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 “ 三同 时 ” 监 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 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实 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 产 监 督管理部 门 不得再委托。 第六 条 国 家根据建 设项 目可能 产 生 职业 病危害的 风险 程度, 将 建 设项 目分 为职业 病危害一 般、 较 重和 严 重 3 个 类别 , 并 对职业 病危害 严 重建 设项 目 实 施重 点 监 督 检 查 。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危害分 类 管理目 录 由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 局制定 并 公布。省 级 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 可以根据本地 区 实际 情 况 , 对 建 设项 目 职业 病危害分 类 管理目 录 作出 补 充 规 定,但不得 低于 国 家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 局 规 定的管理 层级 。 第七 条 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部 门应 当 建立 职业卫 生 专 家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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